各县(市)区档案局,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档案社会化服务,切实维护档案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 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备案、复核按照《云南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云档发〔2017〕63 号)执行,已在省档案局备案、复核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档案社会化服务,不再重复进行备案、复核。
二、已根据《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137 号)进行了备案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备案证书,有效期内依然可以使用。
三、在我市从事档案社会化服务,且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企业登记或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按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档案局备案、复核。
四、县(市)区档案局收到备案、复核申请后,应当场核对备案、复核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于10 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档案局发放备案告知书。
五、市档案局负责汇总县(市)区档案局上报的中介机构备案、变更情况,并在市档案局网站及时公布供有档案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单位选择。
六、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自觉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监督,配合检查、调查,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