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昆明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已经昆明市司法局审查通过,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昆明市档案局(联系人及电话:马金鹏,67472253)联系。
昆明市档案局
2026年5月20日
昆明市档案局关于
《昆明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档案局于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14:30在昆明市官渡区东二环路543号昆明市档案馆7楼会议室举行了《昆明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0年施行以来,对我市规范电子文件的管理与归档工作,保障电子文件安全归档和有效利用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国家信息化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颁布,以及《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新规定的出台,原办法在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技术标准、全过程管理、电子档案法律效力等方面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数字化转型和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原办法修订工作分别被列入了2025、2026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预备类项目、审议类项目。昆明市档案局会同昆明市档案馆、昆明市数据局、昆明市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上位法,并参照相关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调研论证、文本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时 间: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14:30至17:30。
地 点:昆明市官渡区东二环路543号昆明市档案馆7楼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王 剑(中共昆明市委副秘书长、昆明市档案局局长)
(二)听证委员
王 剑(中共昆明市委副秘书长、昆明市档案局局长)
张志宏(昆明市档案馆馆长)
阮红翔(昆明市官渡区档案馆馆长)(委托昆明市官渡区档案馆信息科科长张红)
李琼美(昆明市呈贡区档案馆馆长)
李佐娟(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处处长)
(三)决策发言人
李佐娟(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处处长)
(四)决策发言人助理
马金鹏(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处副处长)
(五)听证监察人
杨彦偲(昆明市司法局立法处副处长)
(六)听证记录人
杨镕瑜(云南亚伟科技有限公司)
(七)听证代表
王定龙(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主任、人大代表)
张 洁(昆明市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中心主任、政协委员)
高 鹏(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工作人员)
高 岳(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部主管)
李云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谢秋晨(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张玉强(昆明市干部档案管理和信息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开荣(昆明市公安局办公室四级高级警长)
范琴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人员)
程 玲(昆明市总工会技师)
冯子奚(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
张 琳(昆明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徐贤静(中共昆明市五华区委办公室档案科负责人)
杨 航(昆明市盘龙区档案馆工作人员)
李严萍(昆明市西山区档案馆副馆长)
祁亚菲(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研究馆员)
蓝玉超(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研究馆员)
马玉华(昆明鸿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公众代表)
梅莹莹(昆明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职工、公众代表)
(八)旁听人员
无。
四、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2026年4月2日,昆明市档案局在昆明档案信息网(网址:https://daxxw.km.org.cn)发布了《昆明市档案局关于举行〈昆明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公开向社会征集听证代表和意见,截至4月21日,通过自愿报名和邀请报名的方式确定了19名听证代表。
2026年4月24日,昆明市档案局在昆明档案信息网(网址:https://daxxw.km.org.cn)发布了《昆明市档案局关于举行〈昆明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2026年5月11日14:30,《办法》听证会在昆明市官渡区东二环路543号昆明市档案馆7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应到代表19人,实到代表19人。其中,包括人大代表1名,协委员1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表10人,行业专家及法律工作者3人,企业代表2人,公众代表2人。经听证监察人现场监察,符合召开听证会的要求。
(三)听证会议程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准予召开听证会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就《办法》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10.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2.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五、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紧扣主题,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累计20条,经听证委员合议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证代表认为《办法》顺应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要求,符合上位法,结构严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操作性;
(二)有代表认为应强化法律责任的闭环,与上位法衔接;
(三)有代表认为应补充单套制落实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有代表建议增加档案领域应用AI技术的风险防控规范和应用边界;
(五)有代表建议增加业务系统立项时同步部署电子文件归档功能的要求;
(六)有代表建议进一步细化移交时限;
(七)有代表建议增加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开展电子档案归档的引导;
(八)有代表建议增加开发区管理职责。
六、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针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机关现场进行了部分解答,主要为:
(一)关于电子档案单套制落实时限与过渡阶段衔接问题,《办法》第五条“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是授权性、引导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我市各县区、各部门信息化发展不平衡,许多业务系统缺乏归档功能或未与档案管理系统实现联通等实际,《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可以采用离线归档方式”,且“部分未进入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流转的文件,可通过纸质文件扫描并著录元数据等方式完成归档”,确保各部门稳步实现从双套制向单套制的平稳过渡。
(二)关于代表提出在《办法》中明确电子档案归档、保存、移交、检测等具体标准的意见,为避免引用标准失效或调整对本规章效力产生影响,《办法》参照《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体例,不列举标准、规范名称,执行中直接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关于强化法律责任闭环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和监察部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构建了法律、法规、规章相互补充的档案违法处罚体系。《办法》以援引方式,将上位法、相关法规规章的处罚规定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办法》也强调了档案部门、保密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监督执行链条,以实现对档案违规行为处罚闭环。
(四)关于是否可提前移交,《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经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
(五)关于增设对民营企业的指引、激励条款,起草时考虑增设可能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未设置单独条款。
(六)关于单套制模式下数据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至少选择两种不同存储介质进行离线备份,第二十九条要求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并可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同时《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也要求建立检测、转换迁移制度,以确保电子档案数据安全。
(七)关于“四性”(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方面,符合《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档案管理系统,可自动完成“四性”检测,为电子档案安全提供保障。
(八)关于进一步细化开发区管理职责,因国家档案局正在修订《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避免《办法》执行中与相关规定产生冲突,《办法》未对开发区管理职责进行细化。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
针对参会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昆明市档案局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本着合法合规、确保实效的原则,形成如下初步意见。
(一)关于补充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应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办法》出台以后,昆明市档案局将会同昆明市档案馆,结合昆明市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室建设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制定电子文件归档操作指南和日常管理规范,指导各部门规范开展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二)关于对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档案数字资源、强化数据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优化的建议,将在后期修改完善过程中吸收采纳。
(三)关于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方面,因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较为完备,且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尚未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规章拟以援引方式规定处罚情形,暂不新设处罚条款。
(四)关于将办公自动化系统归档功能作为系统验收条件的建议,《办法》第七条“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建设、改造时应当同步部署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已包含从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且数据主管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为避免规定相互冲突,暂不采纳。
(五)关于细化移交时限、流程的建议,对于提前移交事项,必须结合档案馆的实际,由移交、接收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在《办法》规定适用情形、移交时限,可能会导致无法实施;对于延期移交事项,延期移交档案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有明确的实施规范,且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已在网上公开公示,本规章不再列举。
(六)关于进一步细化涉密电子档案管理规定的建议,《办法》出台以后,昆明市档案局将结合涉密电子文件归档推进实际,联合保密部门制定涉密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督促、指导各部门规范开展涉密电子档案管理。
(七)关于在十二条第一款加“本馆”二字的建议,档案馆是档案安全保管基地,国家档案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需满足本辖区档案长期保存需求,专业档案馆需满足本行业或本部门档案长期保存需求,加“本馆”二字缩小了档案馆职责,不予采纳。
(八)关于文本中不规范表述,将在下步集中改稿过程中仔细核对、规范。
本次听证会后,昆明市档案局将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抓紧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继续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开展政协协商、征求人大专委意见,对稿本进行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