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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档案局档案执法事项清单
[作者:档案局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22 15:34来源:昆明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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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档案局档案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职权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办事流程救济途径备注
1延期移交档案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十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整理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移交的的档案,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的档案馆移交。列入县以上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10年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边境县(市)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档案延期进馆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申请延期进馆的档案目录、申请延期进馆的档案所在全宗介绍、立档单位的组织沿革;
2.受理: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4.评审: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5.审批:反馈审批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篡改、损毁、伪造、窃取或者擅自销毁国有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窃取档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擅自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事迹;
2.初审:初审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终评:决定受理后组织评委会开展终评;
4.公示:结果公示;
5.批准:报有关部门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奖励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事迹;
2.初审:初审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终评:决定受理后组织评委会开展终评;
4.公示:结果公示;
5.批准:报有关部门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对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奖励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事迹;
2.初审:初审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终评:决定受理后组织评委会开展终评;
4.公示:结果公示;
5.批准:报有关部门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奖励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事迹;
2.初审:初审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终评:决定受理后组织评委会开展终评;
4.公示:结果公示;
5.批准:报有关部门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其他职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1.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2.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责令赔偿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决定作出后,填写《责令赔偿决定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送达决定文书;
5.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区域内机关、人民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的认定(复查)其他职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认定办法》、《云南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档案馆及示范单位复查办法》
1.受理:检查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依法对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作出通过认定(复查)或者不予认定(复查)的决定,不予认定(复查)的要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的认定(复查)其他职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认定办法》、《云南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档案馆及示范单位复查办法》

1.受理:检查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依法对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作出通过认定(复查)或者不予认定(复查)的决定,不予认定(复查)的要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保存价值、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征购的批准其他职权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未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在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综合档案馆征购。
1.审查:依法对档案情况进行调查;
2.决定:作出批准征购或者不予批准征购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制发相关文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档案验收其他职权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项目验收时,应当由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1.受理:检查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依法对单位申请验收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验收的决定(不予通过的要告知理由);
4.送达:制发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批准其他职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1.受理:检查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依法对单位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告知理由);
4.送达:制发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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