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1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档案保管期限10年档案,或者可以修复、找回的。 | 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
一般 | 档案保管期限30年的档案,或者可以部分修复、找回的。 |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或者属于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档案。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或者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档案属于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 | 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档案属于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对篡改、损毁、伪造、窃取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或者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或是档案属于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 | 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档案属于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轻微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或者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或者属于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档案属于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 | 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轻微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或者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或是属于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档案属于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 |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 轻微 | 档案复制件原件保管期限为定期年或永久的。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档案复制件原件属于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或者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档案属于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或者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 | 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档案条例》(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 轻微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或者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或是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档案属于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8 | 对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处罚 |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轻微 | 档案保管期限10年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档案保管期限30年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或者属于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 | 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档案属于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9 | 对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档案条例》(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 | 轻微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或者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或是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档案属于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