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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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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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事后主动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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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主动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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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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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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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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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保管期限10年档案,丢失后修复、找回的。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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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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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篡改、损毁、伪造、窃取或者擅自损毁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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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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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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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 档案复制件原件保管期限为定期年或永久的,保管期限为10年的, 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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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 《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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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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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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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属于国家所有、保管期限30年的档案,丢失后找回的。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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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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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篡改、损毁、伪造、窃取或擅自销毁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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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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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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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处罚。 |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 档案复制件原件属于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或者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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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 《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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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档案保管期限30年的,主动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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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 《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 | 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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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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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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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档案。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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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档案。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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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篡改、损毁、伪造、窃取或擅自损毁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 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档案。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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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档案。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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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档案。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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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处罚。 |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 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档案。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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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 《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 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档案。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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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档案。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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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 《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 | 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档案。 | 昆明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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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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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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