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昆明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查阅利用须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云南省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昆明市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馆查阅利用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办理材料:
1.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
2.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3.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办理地点:
昆明市东二环路543号昆明市档案馆1楼查阅利用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昆明市档案馆查阅利用大厅 63946396
办理流程:
咨询-核对、登记利用者身份证明-档案馆藏目录-调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