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档案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档案行政服务效能,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职责、行为、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涉及本局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以本局规官方网站和其他市级行政部门网站为主。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昆明市档案局
201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