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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档案局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24 15:52来源:昆明市档案局]

昆明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暂行)

昆档发〔2013〕65号


第一条 为建设全面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档案资源体系,科学界定昆明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定期接收列入昆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形态的档案。

第四条 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理念,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昆明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的接收工作,建立反映昆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具有昆明民族特色和区域特征的档案资源体系。

第五条 昆明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中共昆明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包括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三)中共昆明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五)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设机构;

(六)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七)市总工会、共青团昆明市委、女联、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科协等群团组织

(八)各民主党派机关;

(九)市属具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同时接收以上机构下属单位形成的对国家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六条 接收新中国成立前下列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

(一)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革命政权、地方革命武装和革命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

(二)历代昆明政权机关、军队、教育文化机构、工商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

(三)历代与昆明有关著名人物的档案。

第七条 协商征集或代为保管昆明辖区内的社会组织、集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家庭、个人形成或保存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重点收集:

(一)反映建国后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档案;

(二)反映昆明历史上重要事件的有关材料,如:入滇、南诏建拓东城、元朝在昆设省会、南明政权移都昆明、修筑滇越铁路和石龙坝电站、护国首义、开辟滇缅公路与驼峰航线、西南联大等在昆建校、一二·一运动和昆明起义等档案资料;

(三)反映昆明传统文化习俗、节日庆典、民间舞蹈、昆明调子、传统花灯、传统滇剧、曲艺、地方掌故、民间工艺、传统产品、社团活动等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档案资料;

(四)反映有关昆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现代农业小镇、工业小镇、旅游小镇、生态园林小镇,以及民族特色村寨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五)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昆明籍或在昆明工作活动过的非昆明籍著名人物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六)散存于民间的个人资料如:传记、回忆录、志书、家谱等各方面的资料。

第八条 收集档案的门类和载体为:

(一)文书档案;

(二)科技档案

(三)专业档案

(四)照片档案(包括底片、照片和数码相片等);

(五)声像档案(包括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光盘等);

(六)实物档案(包括纪念品、奖章、奖杯、奖牌、印章、公务活动礼品、书画等);

(七)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第九条 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电子、音像等专用设备。

第十条 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档案馆移交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的档案。

(一)应依法移交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二)全市性重大活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

(三)撤销单位和临时机构工作结束后,其档案须规范整理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市档案馆移交;

(四)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期限。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和国家所有的市级其他组织变更、撤销、合并、分立以及市级临时性单位工作结束时,其永久、30年档案应当全部移交市档案馆。

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所有制性质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移交档案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整理档案,做到档案分类科学、文件排列有序、档案编制规范、并有齐备的检索体工具。移交的电子档案和机读目录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依据《昆明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工作规定》对移交进馆前的档案整理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方可办理移交进馆手续,并填写档案资料交接文据。

第十四条 进馆单位机构职能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昆明市档案馆,便于协商档案处置事宜。

第十五条 昆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档案资料移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规定依法移交档案的,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文机构:昆明市档案局

发文时间:2013年12月30日


附:昆明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http://daj.km.gov.cn/c/2018-12-04/2838399.shtml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