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2)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3)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4)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受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