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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档案局行政执法制度
[作者:发布时间:2017-03-21 14:18来源:]

目 录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职责

三、行政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法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单 位 名 称:昆明市档案局

法定代表人:李蔚

地址:昆明市东二环路543号

电话:3848702 3821895

邮编:650216

二、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表彰奖励在档案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查处违反《档案法》的事件。

2、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3、对市属各级各类档案馆、县(市)区档案局馆和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负责市属专业档案馆组建的审批、市属单位档案处置的审批。

5、组织并指导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档案馆的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档案宣传和教育。

三、行政执法依据( 6 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8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 施行时间1990年11月19日)

3、《云南省档案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时间:1997.8.1)

4、《昆明市档案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时间:2010.5.1)

5、《云南省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02.7.23)

6、《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10.9.19)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共6项)

具体事项名称: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即: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2)《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损毁、丢失、窃取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4)《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损毁、丢失、窃取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

2.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2)《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3)《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安全、真实、有效,造成重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损失的”。

3.擅自出卖、赠送、交换、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2)《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擅自提供、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3)《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擅自出卖、赠送、交换、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4)《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擅自出卖、赠送、交换、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第五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3)《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2)《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涂改、伪造、窃取档案的”;

(3)《昆明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档案的”。

6.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2)《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3)《昆明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项:“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

(二)行政强制( 1 项)

具体事项名称: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保存价值、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进行征购的处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二)项:“未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在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综合档案馆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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