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享有获得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 年,自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或方式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四)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责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