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创文标语
行政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管理
昆明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作者:发布时间:2017-02-15 00:00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昆明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昆明市档案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 执法责任:指昆明市档案局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规定,对所辖县(市)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管理职能而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执法主体:昆明市档案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昆明市档案局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对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第三条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行政处罚法》

(四)《行政诉讼法》

(五)《国家赔偿法》

(六)《行政复议法》

(七)《云南省档案条例》

(八)《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九)《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十)《昆明市档案条例》

(十一)《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十二)昆政办通〔2002〕4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档案局、昆明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昆明市档案局的法定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表彰奖励在档案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查处违反《档案法》的事件;

(二)对市属各级各类档案馆、县(市)区档案局(馆)和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市属单位档案处置的审批;

(四)组织并指导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档案馆的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档案抢救的保护、档案宣传和教育;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五)对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室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对各县(市)区档案局开展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七)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

(八)接受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档案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条 执法标准

(一)全面准确地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国家档案局、云南省档案局的规划部署,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三)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办理、审批、审核事务,做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四)依法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做到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备案规范;

(五)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健全落实,检查、监督及时有效;

(六)办理申诉、投诉合法及时,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热情;

(七)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执法;

(八)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六条 执法责任制划分

(一)局长

对昆明市档案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职责是:

1、把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局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2、审核批准昆明市档案局制定发布的通知、规定、规范性文件等规章制度;

3、主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案件的讨论和决策;

4、负责对昆明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昆明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执法过程责任的追究;

6、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二)副局长

对分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分管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2、负责局长委托查处的档案违法案件;

3、负责局长委托处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

4、负责分管处室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

5、负责分管处室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查。

(三)政策法规处

对县(市)区、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档案工作的规范、标准;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档案工作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协调各部门档案信息资料的接收进馆工作;组织档案法律、法规、档案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全市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具体职责:

1、负责地方档案法规的研究、起草、清理和应用中的问题解释;

2、监督、指导全市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组织、指导全市档案宣传与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

4、负责全市各级档案部门、档案人员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及其他人员档案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

6、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应诉;

7、受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举报:

(1)损毁、丢失、窃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3)擅自出卖、赠送、交换、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5)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档案的;

(6)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

第七条 考核标准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八条 本责任制由昆明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