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创文标语
行政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管理
昆明市档案局行政复议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16-11-01 00:00来源:]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档案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进行登记。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复议案件后,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发给被申请人。

第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议案件进行调查、审理,由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向分管副局长汇报审查情况,经分管副局长对复议研究复审后报经局长同意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由局长直接签署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由市档案局记录在案,并发给同意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终止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当事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本局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执行完毕后,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复议案件结案表,将完整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实行一案一档管理。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