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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作者:发布时间:2015-06-27 00:00来源:]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期限

处罚标准

承办机构

办公地点

备注

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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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长期

公开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根据数量和价值,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档案局政策法规处

东二环路543号(404405室)

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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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长期

公开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根据数量和价值,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档案局政策法规处

东二环路543号(404405室)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期限

处罚标准

承办机构

办公地点

备注

3

涂改、伪造、窃取属于国家所有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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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长期

公开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根据数量和价值,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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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二环路543号(404405室)

4

擅自出卖、赠送、转让、交换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款、《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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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根据数量和价值,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档案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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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期限

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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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备注

5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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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根据数量和价值,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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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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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根据数量和价值,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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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期限

处罚标准

承办机构

办公地点

备注

7

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款、《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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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根据数量和价值,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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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二环路543号(404405室)

8

擅自出卖、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款、《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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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根据数量和价值,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档案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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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期限

处罚标准

承办机构

办公地点

9

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

《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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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根据数量和价值,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档案局政策法规处

东二环路543号(404405室)

10

城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未向各级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原件;其他专业档案的报送、移交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执行的

《昆明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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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局政策法规处

东二环路543号(404405室)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