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5年全国档案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国家档案局就提出了要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在全国档案教育发展“九五”计划中,又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发展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继续教育;1997年10月29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正式发布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把认真进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提上了重要议程。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档案局、云南省人事厅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和要求,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围绕档案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个中心,着眼于培养和建设具有攻坚和创新能力的跨世纪档案专业队伍。
第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云南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会同省人事厅举办各种层次的培训班或进修班,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者,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颁发《继续教育证书》,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和评、聘专业职务的必备考、评材料;年龄在50岁以内,在任职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者,不能续聘和申报高一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在各级机关工作的档案干部,要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考核内容。
第三条 认真实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验证制度。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九五”培训要点》、《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档案局、中内档案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从1998年起实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验证制度。高、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人员不少于32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九五”期间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00学时,集中在1998年和1999年内使用,由云南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统一安排。
第四条 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由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参加云南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培训情况,将验证结果填写在《继续教育证书》“年度验证登记”栏内。单位人事部门应在聘期满前一年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报告单位领导并通知本人,省人事厅根据云人培(1997)08号文精神,对档案系列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交流。
第五条 接受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和中青年档案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局、各机关档案处、科、室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教材、教员。为保障继续教育的质量,2000年以前的培训内容,根据国家档案局规定的18个专题(云南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已印有《继续教育有关文件、材料汇编》),针对我省档案工作实际选题实施,统一使用国家档案局编写的继续教育讲义。担任继续教育的教师,由省档案局根据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