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创文标语
  • 索 引 号:015113702-201812-146083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昆明市档案局
  • 发文日期:2018-12-04 10:52
  • 名  称:《昆明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 文  号:
  • 关键字:


根据《云南省档案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规定的通知〉》要求,昆明市档案局制定了《昆明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暂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细则(暂行)》的必要性

为建设全面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国家档案局结合档案事业发展新形势,制定了《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并以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在全国公布施行(20111111日)。9号令第十条明确提出: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云南省档案局要求全省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9号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并要求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要结合实际,合理编制本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1991年,昆明市档案局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昆明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原《规定》在22年的实践和应用过程中,对于加强档案馆档案资源的收集和保管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但是,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日益加快,档案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办公自动化的日益普及,档案馆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档案馆功能的不断拓展,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建设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的需要。一是由于《规定》制定时间较早,档案资源流向不尽科学,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不够完善,存在着综合档案馆馆藏结构单一,应接收档案不能及时进馆等现象,如: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涉及民生的档案;二是《规定》要求综合档案馆接收撤销单位的档案但在实际工作中,档案馆主要接收了历次机构改革中撤销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档案。受人员、馆舍面积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破产、转制企业的档案接收较少,三是电子文件大量产生,今天的电子文件就是明天的电子档案,如何确保电子档案的齐全完整并进馆保存,《规定》中没有相关条款,难以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档案保管、利用等问题。

综上所述,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推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昆明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实施细则(暂行)》十分必要。

二、《细则(暂行)》起草过程

在认真领会9号令精神实质基础上,本着,“符合实际、兼顾各方,有实用性和操作性”的原则,并在深入开展调研,学习借鉴省和其他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细则(暂行)》初稿。市档案局制定了《细则(暂行)》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案和工作时间进度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经反复修改,形成了《细则(暂行)》。

三、制定《细则(暂行)》的主要目的

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昆明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的接收工作,建立反映昆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具有昆明民族特色和区域特征的档案资源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科学发展,加大接收力度,依法接收收集范围内的档案,丰富馆藏资源、优化馆藏结构,确保国家档案资源安全,确保珍贵的社会历史记忆不散失、不遗失。

四、《细则(暂行)》的主要特点

(一)《细则(暂行)》明确并拓展了综合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把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涉及民生的档案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级立档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的收集范围。

(二)明确了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时其档案的流向问题。

(三)对电子档案收集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对本行政区内的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有价值档案的收集提出了明确意见。

(五)应依法移交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缩短了档案移交时间。

昆明市档案馆档案收集征集范围示意图副本


附:昆明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暂行)

http://daj.km.gov.cn/c/2018-07-24/2381713.shtml

http://daj.km.gov.cn/c/2017-02-23/2381720.shtml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