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昆明市档案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 蔚
2016年12月29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 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相关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档案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日益突出。国有和非国有单位对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日益增强,专门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运而生。面对一方面是市场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是中介机构的各自为政,缺乏规范,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亟待规范、监管和引导。制定出台《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不仅为全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为规范和准则,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为供需双方提供了法律监督下的服务平台,对促进行业发展和公平竞争有极大的意义。
二、重点说明的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个章节31条,分别为“总则”、“备案管理”、“监督与服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一)明确了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要求及开展服务的资质条件
《管理办法》第六至十四条明确了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资格、时限、条件,核发证书以及备案的复核、变更、失效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了档案中介机构在开展服务时需具备的资质条件,为档案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备案、复核等程序提供依据和标准,同时为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规范要求。
(二)明确了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确了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中介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公布备案的情况;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并把备案情况上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明确了档案中介机构开展服务的保密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二十三条中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和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档案信息”、“开展数字化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档案中介机构在开展服务过程中提出了明确的保密要求,为档案安全保密提供了保障。
(四)鼓励、引导建立档案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立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体系
《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中规定:“鼓励中介机构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作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与档案中介机构的桥梁,行业协会向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传达档案中介机构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档案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与档案中介机构的联结和沟通。
《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中要求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公布。评价结果为委托方选择优质档案中介机构提供了依据和参考,能有力促进档案中介机构的良性竞争。
(五)明确了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条件及接收的范围
档案寄存是新型的服务形式,对档案中介机构有较高的硬件要求。为确保档案资源的安全,结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管理办法》的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开展寄存服务的档案中介机构应当符合的要求,同时,对寄存的档案范围也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