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昆档联发〔2010〕7号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和立卷归档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昆明市档案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并已办结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行政执法档案是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进行行政应诉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委托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等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的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并维护行政执法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分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鉴定、销毁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档案专业知识,认真学习、遵守行政执法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三)学习、运用现代化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参加档案业务培训;
(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八条 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由经办人员负责对行政执法档案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和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移交给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行政执法的类别分类,一般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其它行政执法工作等类别,具体分类可参照本办法附件执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编目,原则上一案一件,整理方法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案卷内的材料应当编制卷内目录。
第十一条 “件”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程序排列。案件结论性文件放在首页,其他材料正本在前,审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
第十二条 排列顺序固定后的案件,在每“件”档案首页上端空白处用黑色印油或碳素墨水加盖归档章。归档章项目包括:全宗号、年度、室编件号、机关名称、保管期限、馆编件号等;填写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档案应当永久保管:
(一)与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
(二)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
(三)涉及企业经营权、股权、以及企业的兼并、分立、改制、上市、各类民事主体的重大不动产投资的;
(四)重要组织的撤销、变更、设立、改组等事宜和其他与财产权、身份权有关的;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
(六)重大涉外行政执法案件;
(七)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研究讨论价值的;
(八)案情或案由为新类型的,或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问题有重大争议的,以及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或者解释、事实认定问题请示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机关的。
第十四条 下列范围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档案应当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20年、5年两种:
(一)时效性短、影响面小、利益冲突小的行政执法案件,保管期限为5年:
1.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2.情节轻微的行政强制措施;
3.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政相对人不作为案件。
(二)不适用于上述永久保管或5年期保管条件的其他行政执法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十五条 归档保存的案件,以“件”为单位装订。15页以下较薄的“件”使用不锈钢针装订,对较厚的“件”使用棉线“三孔一线”装订,装订位置在文件左角或文件左侧。定期保管的案件,可保持原装订方式。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纸张规格原则上使用A4纸,且无破损。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当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当托裱。
件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已使用圆珠笔的应当复印后随原件归档。
第十七条 归档文件应按分类方法和室编件号顺序填写归档文件目录,以“件”为单位填写,一件填写一条条目。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
件号:填写许可证(文)号或处罚案件编号等的顺序号。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者署名者。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许可证(文)号、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题名:文件标题。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外加“〔〕”。
日期:文件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19990909)。
页数:每一件归档文件的总页数(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
备注:注释件内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整理完毕后的行政执法档案装盒保管,须认真填写盒脊、封面。一般情况下一件一盒,案卷材料较多的,可一件多盒;案卷材料较少的,可多件一盒。档案盒使用文书档案盒。
第十九条 备考表装入盒内,置于盒内文件之尾,并应认真填写备考表栏目。备考表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日期等项目。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行政执法中应归档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
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查阅、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持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经保管部门同意。查阅、利用涉密行政执法档案的,按照保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利用档案实体,不得勾抹、涂改、剪裁、抽取,破坏档案的原貌。
档案的复制件,经档案保管单位盖章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价值和证明效力。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档案鉴定保管的原则,档案销毁的程序、办法。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鉴定、处理。对无保管价值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指定监销人员,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地点销毁,禁止擅自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档案收集、整理、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执法单位,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部门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本级政府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行政执法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档案的,由行政执法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分 类 | 归档范围 | ||||
(一) 行 政 许 可 | 申 请 与 受 理 |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 |||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本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材料 | |||||
审 查 与 决 定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文件材料 | ||||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材料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材料 | |||||
行政许可的决定材料 | |||||
行政许可证书 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
期 限 |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期限等有关材料 | ||||
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材料 | |||||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材料 | |||||
听 证
| 特别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材料 向社会公告的材料 |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材料 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材料 | |||||
实施听证的材料 听证笔录等材料 | |||||
变 更 与 延 续 | 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申请及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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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归档范围 | ||||
(二) 行 政 处 罚 | 立 案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材料 | |||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送等)材料 | |||||
案情简介 | |||||
立案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项等)材料 | |||||
承办机构的意见 | |||||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 |||||
立案时间材料 | |||||
调 查 取 证 | 案件调查(检查)笔录 | ||||
案件证据 取证事由和依据 查封扣押的审批记载 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 |||||
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 争议焦点 相关证据表述 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 |||||
审 查 决 定 |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录 行政处罚前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录 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 | ||||
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文书 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文字记录 | |||||
听证会通知 听证会笔录 | |||||
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材料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讨论记录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材料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途径的告知材料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附有《没收物品凭证》 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材料 | |||||
送 达 和 执 行 | 文书送达材料 | ||||
罚款、没收财物票据和物品清单 | |||||
结案报告、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办案部门结案理由等材料 | |||||
分 类 | 归档范围 | |
(三) 行 政 复 议 |
申 请 | 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笔录 |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基本情况材料 | ||
委托代理材料 | ||
受 理 | 书写规范的案由 | |
当事人、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受理、不受理、行政复议告知或者申请转送依据 | ||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材料 | ||
审 查 决 定 | 调查笔录等材料 | |
被申请人依法提出答辩,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 | ||
承办人审查意见 | ||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终止、延期的相关文件材料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审查认定的事实材料 做出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结果 不服决定起诉的期限材料 | ||
文 书 送 达 | 文书送达材料 | |
办 案 期 限 和 办 案 程 序 | 案件办理各阶段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等材料 |
分 类 | 归档范围 | |
(四)其 他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立 案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送等)材料 | ||
案情简介 | ||
立案依据(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项等)材料 | ||
调 查 取 证 | 案件调查(检查)材料 | |
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 | ||
案件证据的调取与保存材料 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领导审批记录 处理决定 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 ||
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 ||
审 查 决 定 | 告知材料 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记录 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载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 |
行政执法行为决定的审批材料 集体讨论决定对案件讨论的记录 | ||
行政执法行为决定书等材料 | ||
送达 和执 行 | 文书送达材料 | |
结案报告 行政执法行为决定、执行情况、办案部门结案理由等材料 |
发文机构:昆明市档案局 昆明市政府法制办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