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创文标语
  • 索 引 号:015113702-201708-117669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昆明市档案局
  • 发文日期:2017-08-11 17:17
  • 名  称: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是不是可以代替原件保存?
  • 文  号:
  • 关键字:

答: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不能代替原件保存。《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主要指的是可以代替原件提供利用,以减少对原件的磨损。当需要利用这些缩微品或者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作证明或证据时,只要在这些复制件上载有档案馆馆长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复制件就具有了与档案原件一样的查证、证明效力。档案的缩微品或其他形式的复制件虽然没有改变档案的内容,且载有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足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却改变了原档案的载体形式,因而不能与原件档案划等号,不能代替原件保存。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