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档案法》第二十条和《档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利用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 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
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报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