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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15113702-201712-132993
  •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昆明市档案局
  • 发文日期:2017-04-24 15:51
  • 名  称: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 文  号:
  • 关键字:

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昆档联发〔20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昆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昆明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中形成的档案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含涉诉特困临时救助)以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敬老院(福利院)建设形成的档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低保档案是指在城乡居民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考查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低保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城乡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资源,各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低保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 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 低保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低保管理部门应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低保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政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将低保档案管理纳入低保工作和综合档案管理的内容,做到低保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进行,确保低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整理规范和管理安全。

第七条 低保档案管理要求:

(一)低保对象基础资料全部建档,日常工作资料随时归档;

(二)档案整理统一规范,保管安全有序;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实现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稳步、持续和科学发展。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低保档案专(兼)职人员应掌握低保和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热情服务。具体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档案、低保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本单位低保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鉴定、整理、归档和日常管理;

(四)积极开发低保档案信息资源,及时有效地为城乡低保工作服务。

第四章 低保档案的分类、归档范围及要求

第九条 低保文件材料根据其形成规律和特点原则上分为审批类、日常管理类和其他类。

第十条 低保档案归档范围:

(一)审批类:

1.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

2.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

3.五保供养协议书;

4.保障事项变更登记表;

5.低保对象的申请书;

6.低保对象的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复印件,户籍证明;

7.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家庭收入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失业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等);

8.民政部门认为应当归档的其他材料。

(二)日常管理类:

1.确定低保对象的批复材料;

2.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

3.保障资金拨付通知、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

4.低保对象名册;

5.研究低保工作的会议记录;

6.日常入户调查材料;

7.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

8.民政部门认为应归档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类:

1.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2.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3.信访材料;

4.低保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档案材料;

5.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文件;

6.敬老院(福利院)管理资料;

7.敬老院(福利院)建设决算等材料。

第十一条 归档要求:

(一)低保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低保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档案管理制度;

(二)归档的低保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准确,确保低保档案的安全和低保信息资源共享;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信息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和红墨水笔起草材料和签批文件;

(四)归档文件材料的装订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五)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第五章 低保档案整理方法和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低保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低保工作的规律、特点和程序,保持低保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和保管期限,分门别类的进行:

(一)低保审批类文件材料应以户为单位整理、编目、归档,以社区(村)为册,以街道(乡镇)为单元分类存档。

(二)低保审批类档案保管期限原则上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执行,一般分为永久、30年、10年;低保户停保注销之日起的档案保管期限参照《云南省低保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一般为5年。

(三)低保日常管理类和其它类档案中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材料可归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22-2000)执行。

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可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参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执行。

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等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894-2002)执行。

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等所形成的录像带、录音带等磁性载体档案,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A/T 15-95)执行。

低保工作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1821-2002)执行。

(四)低保日常管理类和其它类的文书(纸质)档案保管期限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执行,其它门类(载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低保审批类档案应一式二份,分别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或社区各存一份。

(六)低保档案材料,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低保档案的管理和统计

第十三条 低保档案应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在次年3月以前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 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低保档案保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统计等管理制度,确保低保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 低保档案管理应建立《低保档案管理登记本》、《低保档案查阅登记本》、《低保档案交接登记本》、《低保档案销毁清册》等台账。

第十六条 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柜和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鼠、防尘、防光等设施设备,保证低保档案的存放安全。

第十七条 对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的低保档案,应当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七章 低保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 低保档案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和个人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低保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单位证明或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经低保档案管理单位的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提供查阅。

第十九条 利用者查阅低保档案时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抽取、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第八章 低保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二十条 低保档案的销毁,应经档案鉴定小组(小组成员由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低保工作的领导或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后,严格按销毁程序进行,并将鉴定结论、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永久保管

第二十一条 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已销毁的档案应在归档文件目录备注项中注明已销毁字样。

第九章 低保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三条 属于进馆范围的低保档案(包括电子文档),应依法按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四条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应同时将低保档案纸质目录(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目录一并移交。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奖惩参照《昆明市档案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低保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归档章式样;

    3、归档文件目录式样;

4、备考表。


发文机构:昆明市档案局 昆明市医保局

发文时间:2013年12月20日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