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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15113702-201701-112018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昆明市档案局
  • 发文日期:2017-01-12 11:13
  • 名  称: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走向法制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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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走向法制化道路

2016年12月29日,经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2月1日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正式施行,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即将步入法制化的道路。

随着新时期下的档案工作的快速发展,档案鉴定、整理、寄存、数字化服务的需求日趋增加,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行业十分活跃,但由于缺乏一个针对档案中介机构完善的管理办法,档案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随意性大,影响了服务质量,亟待规范、监管和引导。昆明市档案局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做法,在对昆明市、南京市和杭州市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召开了专家、相对人座谈会和听证会,结合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

《办法》共五个章节31条:第一章共5条为总则,第二章共9条主要明确了档案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备案、复核等程序的依据和标准,同时明确了档案中介服务内容,第三章共11条主要明确了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档案中介机构的权力和义务,第四章共4条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五章共2条为附则。《办法》不仅为档案中介机构备案、复核等行为提供了规范,同时鼓励、引导建立档案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向档案主管部门传达档案中介机构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档案行业发展规划,将促进档案主管部门与档案中介机构的联结和沟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的《办法》,不仅体现了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还具有一定的适度超前性。

作为全国首家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的档案中介机构管理法规,不仅为全市档案中介机构提供了从业规范和服务准则,更在实施《昆明市档案条例》的同时,将为维护档案实体和数据安全,规范和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