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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系列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职务试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5-06-02 00:00来源:]

为鼓励全省档案系统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打破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调动广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业务,多出成绩的积极性,根据省人事厅[云人职发(1996)8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档案系列的实际,现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年龄在45岁以下晋升研究馆员,40岁以下晋升正、副研究馆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范围对象

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可以破格申报、推荐相应的档案专业职务。

二、 破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破格晋升档案专业职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 积极宣传贯彻档案法规、规章,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成绩突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破格晋升正、副研究馆员者必须考高级外语,破格晋升馆员者必须考中级外语或中级古汉语,考试合格者优先推荐。

4、 凡破格晋升档案专业职务,必须是任现职期间履职考核优秀。

5、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才,水平、能力、贡献特别显著也可破格申报。

(二)符合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馆员职务。

1、 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3篇以上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

2、 获得省级以上档案先进工作者;

3、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达国家二级、档案馆档案目标管理达省二级以上单位的骨干人员(排名前二名);

4、 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工作中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5、 主动提供档案信息,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经济效益年收入达5万元;

6、 独立承担地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二门以上主要专业课者;

7、 中专、高中毕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地区(不含各地、州、市所在地)连续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勤奋工作,成绩突出的业务骨干。

(三)符合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1、 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省部级档案专业奖二项或地厅级档案专业奖四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

2、 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者;

3、 专业学术论文获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论文三等奖以上三次,二等奖二次者;

4、 撰写出版专著6万字以上,或出版译著8万字以上,编辑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档案历史文献史料40万字以上受到主管部门表彰;

5、 承担省部级二项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排名前三名);

6、 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者;

7、 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造诣,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较深研究或在理论、方法、技术上有独到见解,系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四)符合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1、 获得国际性组织特殊荣誉奖,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

2、 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者;

3、 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级专业学术论文奖二等奖二项,或省部级一等奖二项;

4、 撰写出版专著10万字以上,或出版译著12万字以上,或编辑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档案文献史料80万字以上受到主管部门表彰;

5、 主持一项国家级或二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通过鉴定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排名前三名)。

三、 破格申报程序破格申报档案专业职务:

(一)45岁以上申报正高,40岁以上申报副高者,达到本文破格条件的,可按正常破格申报程序报档案系列职改部门办理。

(二)破格推荐程序,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本试行办法下发之日执行。

五、 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职称处、省档案局职改办负责解释。

关于工作调动变更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需要,现就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变更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工作调动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须按拟聘职务岗位的要求,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省外(含中内驻昆单位、部队转业。下同)评审调入我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须重新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调入省属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县、县处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 

重新确认资格人员须填写《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并附原资格评审表及其有关证明文件,按上述要求报送相应人事(职改)部门。 

(二)省内评审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省内调动工作,其专业技术资格暂不作重新确认的要求,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即可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 变更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跨职务系列变动工作岗位,须按拟聘职务系列的要求,经半年以上试用、考试合格,重新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非相同、相近专业变更职务系列,须重新评审资格。申报评审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报相应人事部门审批。 

(二)下列相同、相近专业变更职务系列,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 

1、 高校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同专业的中专、技校、中学教师专业资格; 

2、 中学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小学教师专业资格; 

3、 会计专业资格变更为统计、经济专业资格; 

4、 工程技术专业资格变更为同专业技校教师专业资格; 

5、 中级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同专业技校教师专业资格; 

6、 会计专业资格与审计专业资格相互变更; 

7、 新闻专业资格与出版专业资格同专业相互变更。 

申报人员须填写《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认定表》,按上述要求,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 

(三)变更职务系列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在原职务系列岗位上履职时间可边疆计算履职年限。 

(四)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资格档次,需变更职务系列和专业的,一律参加相应资格考试。

三、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各企事业单位中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系列《实施意见》规定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 本暂行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 本规定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早在1995年全国档案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国家档案局就提出了要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在全国档案教育发展“九五”计划中,又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发展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继续教育;1997年10月29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正式发布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把认真进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提上了重要议程。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档案局、云南省人事厅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和要求,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围绕档案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个中心,着眼于培养和建设具有攻坚和创新能力的跨世纪档案专业队伍。 

第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云南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会同省人事厅举办各种层次的培训班或进修班,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者,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颁发《继续教育证书》,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和评、聘专业职务的必备考、评材料;年龄在50岁以内,在任职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者,不能续聘和申报高一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在各级机关工作的档案干部,要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考核内容。 

第三条 认真实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验证制度。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九五”培训要点》、《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档案局、中内档案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从1998年起实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验证制度。高、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人员不少于32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九五”期间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00学时,集中在1998年和1999年内使用,由云南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统一安排。 

第四条 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由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参加云南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培训情况,将验证结果填写在《继续教育证书》“年度验证登记”栏内。单位人事部门应在聘期满前一年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报告单位领导并通知本人,省人事厅根据云人培(1997)08号文精神,对档案系列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交流。 

第五条 接受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和中青年档案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局、各机关档案处、科、室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教材、教员。为保障继续教育的质量,2000年以前的培训内容,根据国家档案局规定的18个专题(云南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已印有《继续教育有关文件、材料汇编》),针对我省档案工作实际选题实施,统一使用国家档案局编写的继续教育讲义。担任继续教育的教师,由省档案局根据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198号